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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43 條

  1. 1.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應由金融控股公司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准,且不得有損害其客戶權益之行為。
  2. 2.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其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除姓名及地址外,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3. 3.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申請程序、可從事之業務範圍、資訊交互運用、共用設備、場所或人員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 4.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客戶簽訂商品或服務契約時,應向客戶明確揭露契約之重要內容及交易風險,並依該商品或服務之性質,註明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上述契約並需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報備,並責成於各金融機構之網站公告。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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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時,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不得損害客戶的權益。此外,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時,應確保客戶可以容易識別出各子公司的營業、業務人員和服務項目。共同蒐集、處理和利用客戶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該法第43條第3項,申請核准共同行銷時,應具備一些條件並檢附相關書件。申請程序、可從事的業務範圍、資訊交互運用、共用設備、場所或人員的管理,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則由主管機關來定義。 此外,根據該法第43條第4項,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在與客戶簽訂商品或服務契約時,應向客戶明確揭露契約的重要內容和交易風險。根據該商品或服務的性質,應註明是否有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的保障。這些契約需要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的機構報備,並在各金融機構的網站上公告。不過,如果其他法律有不同的規定,則應從該法律的規定來辦理。 來源資料: - 金融控股公司法 - 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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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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