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44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對下列之人辦理授信時,不得為無擔保授信;為擔保授信時,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一、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 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三、有半數以上董事與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同之公司。 四、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該子公司負責人及大股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銀行子公司和保險子公司在授信時需遵循的限制。根據該條例,這些子公司在對以下人辦理授信時,不得提供無擔保的授信,如果提供擔保授信,則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一、該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和大股東。 二、該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和大股東經營獨資或合夥事業,或擔任負責人的企業,或代表人的團體。 三、有超過半數董事與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同的公司。 四、該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以及該子公司的負責人和大股東。 根據這些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授信時需遵守限制,以保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和防止利益衝突的產生。如果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違反這些規定,可能會面臨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的制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