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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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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對下列之人辦理授信時,不得為無擔保授信;為擔保授信時,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一、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 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三、有半數以上董事與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同之公司。 四、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該子公司負責人及大股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銀行子公司和保險子公司在授信時需遵循的限制。根據該條例,這些子公司在對以下人辦理授信時,不得提供無擔保的授信,如果提供擔保授信,則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一、該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和大股東。 二、該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和大股東經營獨資或合夥事業,或擔任負責人的企業,或代表人的團體。 三、有超過半數董事與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同的公司。 四、該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以及該子公司的負責人和大股東。 根據這些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授信時需遵守限制,以保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和防止利益衝突的產生。如果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違反這些規定,可能會面臨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的制裁。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00627 制定)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對下列之人辦理授信時,不得為無擔保授信;為擔保授信時,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一、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   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三、有半數以上董事與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同之公司。   四、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該子公司負責人及大股東。

立法理由一、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所定之利害關係人授信規範,其主要範圍對象為銀行負責人、銀行之主要股東、銀行轉投資之事業、辦理授信職員、及與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職員有利害關係者。鑒於本法通過後,為因應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後,對利害關係人授信宜有所調整,爰參考聯邦準備法第23A條及23B條及銀行法之規範,訂定本條規定。   二、鑒於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對於保險公司對其負責人或職員或對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擔保放款之限制規定,係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因此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子公司亦納入規範。

(0900627 制定)

一、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所定之利害關係人授信規範,其主要範圍對象為銀行負責人、銀行之主要股東、銀行轉投資之事業、辦理授信職員、及與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職員有利害關係者。鑒於本法通過後,為因應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後,對利害關係人授信宜有所調整,爰參考聯邦準備法第23A條及23B條及銀行法之規範,訂定本條規定。   二、鑒於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對於保險公司對其負責人或職員或對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擔保放款之限制規定,係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因此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子公司亦納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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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對下列之人辦理授信時,不得為無擔保授信;為擔保授信時,準用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