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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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