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 5 條
- 1.金融控股公司所發行之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如有下列情形者,於計算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時,應視為未發行該等資本工具: 一、金融控股公司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持有該等資本工具。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持有該等資本工具。
- 2.金融控股公司所發行之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除前項規定外,其他有減損金融控股公司以其作為合格資本之實質效益者,於計算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時,推定其為非合格資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依主管機關發布的計算方法及表格,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具體規定如下: 1. 第一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的集團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這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在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提交經會計師核證的集團資本適足率資料給主管機關。 2. 第二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在每半個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的集團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這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在每半年結束後的兩個月內提交經會計師核證的集團資本適足率資料給主管機關。 3. 第三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在每個營業年度及每半個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根據主管機關制定的網路申報資料規定,申報集團資本適足率相關資訊。這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需要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在特定期限內提交集團資本適足率相關資訊。 此外,根據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隨時填報集團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根據需要隨時提供集團資本適足率的填報資料。 以上訊息參考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00&parentpath=0,2)的相關法規及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