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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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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制度,並確保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經營,並保障投資,維護金融安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 條,金融控股公司有義務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並確保該制度的持續有效執行,以保護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經營,同時保障投資者利益,並維護金融安定。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確保在其業務運作過程中有適當的內部控制機制,以有效管理風險並預防損失。同時,金融控股公司也需要設立內部稽核制度,以確保對公司內部各項活動的監督和評估。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運行和投資者的利益。 根據同條規定,金管會發布的衍商注意事項旨在確保銀行遵循內部控制原則,訂定客戶接受標準,強化內部稽核,並實施實質查核制度。如果銀行違反這些衍商注意事項,例如未實施審查投資人的營運狀況和財務承擔能力,核准超過投資人負擔能力的信用額度,或未告知投資人承擔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等,這可能會影響銀行與投資人之間契約的成立與有效性。 根據股份有限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和第二十條第一項,監察人應該監督公司業務的執行,並且有權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和財務狀況,查核帳簿文件,並可以要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供報告。這意味著監察人有權查看公司的財務記錄和文件,並對公司的業務進行檢查。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監察人能夠有效履行對公司的監督權力,對公司的運作進行審查。 根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規定,董事會應該備置財務報表等簿冊供監察人查閱,並編製財務報表等表冊供監察人查核。根據公司法第 210 條第 1 項和第 228 條第 1 項,董事會有責任確保公司備置財務報表等簿冊供監察人查閱,同時也應編製財務報表等表冊供監察人查核。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公司的財務報告具有可靠性和公開性,並且能夠及時向投資者提供準確的財務信息。根據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和第 2 項以及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項,董事作為公司的負責人,對於虛偽或隱匿財報內容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害,有負賠償責任。因此,董事有義務認真審查和承認公告和申報的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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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並確保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