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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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健全經營,並應由其董事會、管理階層及所有從業人員共同遵行,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目標: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財務報導之可靠性。 三、相關法令之遵循。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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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主要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的基本目的及達成目標的方式。根據該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控制目的主要包括提升營運效果及效率、確保財務報導的可靠性,以及遵守相關法令。 其中,營運效果及效率的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這表示金融控股公司應確保以有效的方式運營業務,達到穩定的獲利和績效表現,同時保護公司的資產安全。 為了達到這些目標,金融控股公司應該由董事會、管理階層及所有從業人員共同遵行內部控制制度。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應確保公司合理達成上述目標,並制定相應的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所有從業人員也應按照這些政策和程序執行工作,確保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公司的經營健全,財務報導可靠,並遵守相關法令。這對於金融市場的穩定及金融機構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資料: -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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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