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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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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應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資本適足性。 二、應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流動性風險。 三、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項業務風險之管理。 四、應建立銀行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覈實提列備抵損失。 五、應對銀行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銀行應實施下列風險控管機制: 1. 監控資本適足性:根據銀行的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作業風險狀況,以及未來的營運趨勢,建立監控資本適足性的機制。 2. 管理流動性風險:建立衡量和監控流動性部位的管理機制,以評估、監督和控制流動性風險。 3. 業務風險管理:根據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和負債特性,進行資產配置,建立各項業務風險的管理。 4. 資產品質及分類管理:建立評估方法,計算並控管大額暴險,定期檢視並提列備抵損失。 5. 資訊安全防護和緊急應變: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和緊急應變計畫,以應對銀行業務、交易和資訊交互運用等方面的風險。 舉例來說,銀行可以定期進行資本適足性測試,以確保其擁有足夠的資本來應對可能面臨的風險。另外,銀行也可以制定流動性壓力測試,以評估在壓力情境下的流動性風險狀況。此外,銀行可以建立風險評估模型,以確保風險評估過程的準確性和有效性。同時,銀行還應該設立資訊安全防禦措施,例如加密技術和存取控制機制,以保護客戶和銀行的資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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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銀行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應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