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 (理) 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 (理) 事會報告。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2條,銀行應該設置獨立的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或理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如果該單位發現了重大風險,可能危及銀行的財務狀況、業務運作,或者未遵守法令,應立即採取適當的措施並向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告此事。 舉例來說,如果風險控管單位發現銀行的某項業務操作存在重大風險,可能導致銀行違反法令或者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造成嚴重影響,該單位應立即通報董事會或理事會並提出相關報告。這樣董事會或理事會就可以根據報告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確保銀行的風險得到控制並遵守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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