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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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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 (理) 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 (理) 事會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2條,銀行應該設置獨立的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或理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如果該單位發現了重大風險,可能危及銀行的財務狀況、業務運作,或者未遵守法令,應立即採取適當的措施並向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告此事。 舉例來說,如果風險控管單位發現銀行的某項業務操作存在重大風險,可能導致銀行違反法令或者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造成嚴重影響,該單位應立即通報董事會或理事會並提出相關報告。這樣董事會或理事會就可以根據報告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確保銀行的風險得到控制並遵守相關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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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銀行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 (理) 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