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 (理) 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銀行應當訂定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並建立獨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和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了解已經承受的風險情況,制定風險因應策略,並確保風險管理程序得到遵循。 根據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 條,銀行應當建立以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評估風險承擔能力、風險評估與管理、資金運用及部位管理、信用、市場、流動性、匯率、利率風險控管等。此外,該辦法第 14 條也規定了相關程序和措施。 舉例而言,銀行需要定期評估其風險承擔能力,並確定適合的風險因應策略。例如,如果銀行評估到市場風險的承擔能力較低,可能會選擇降低投資風險的策略,例如減少風險較高的金融商品投資。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https://www.banking.gov.tw/dfiles/public/News/NA132_SUPPORT/120_00031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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