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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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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 (理) 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銀行應當訂定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並建立獨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和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了解已經承受的風險情況,制定風險因應策略,並確保風險管理程序得到遵循。 根據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 條,銀行應當建立以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評估風險承擔能力、風險評估與管理、資金運用及部位管理、信用、市場、流動性、匯率、利率風險控管等。此外,該辦法第 14 條也規定了相關程序和措施。 舉例而言,銀行需要定期評估其風險承擔能力,並確定適合的風險因應策略。例如,如果銀行評估到市場風險的承擔能力較低,可能會選擇降低投資風險的策略,例如減少風險較高的金融商品投資。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https://www.banking.gov.tw/dfiles/public/News/NA132_SUPPORT/120_0003141.pdf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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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銀行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