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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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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應設立隸屬董 (理) 事會之內部稽單位,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至少每半年向董 (理) 事會及監察人 (監事) 報告。 銀行應建立總稽核制,綜理稽核業務。總稽核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其資格應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規定,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總稽核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經董 (理) 事會全體董 (理) 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總稽核簽報,報經董 (理) 事長核定後辦理。但涉及其他管理、營業單位人事者,應事先洽商人事單位轉報總經理同意後,再行簽報董 (理) 事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5 條,銀行應設立隸屬董 (理) 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並且至少每半年向董 (理) 事會及監察人 (監事) 報告。此外,銀行還應建立總稽核制,綜理稽核業務。總稽核的聘任、解聘或調職需要經過董 (理) 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並且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內部稽核單位的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事項,需要總稽核簽報後報經董 (理) 事長核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其他管理、營業單位人事的情況,則需要事先洽商人事單位並經總經理同意後,再行簽報董 (理) 事長核定。 參考資料: -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法規與解釋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62&parentpath=0,2&mcustomize=law_category.jsp&lawtype=bank&lawtype_name=%E9%8A%80%E8%A1%8C)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免職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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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銀行應設立隸屬董 (理) 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至少每半年向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