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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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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銀行之營運活動、財務報導及相關法令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對外洩漏或為己圖利或侵害銀行之利益。 三、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四、收受行員或客戶之不當招待或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了內部稽核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應遵守的行為標準。內部稽核人員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且不得有以下情事: 1. 明知銀行的營運活動、財務報導以及相關法令遵循情況會對利害關係人造成直接損害,卻故意隱瞞或提供不實或不當的揭露。 範例:內部稽核人員在執行稽核工作時,發現銀行在財務報導中隱瞞了損失的情況,卻故意不揭露這一情況。 2. 超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的行為,或者有其他不正當的情事,包括對外洩露所獲得的資訊、為自己謀取利益或損害銀行的利益。 範例:內部稽核人員利用其職位的權力,向外部機構洩漏銀行的業務機密以換取個人利益。 3. 對於自己以前執行的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的案件未進行回避,並且執行相關的稽核工作。 範例:內部稽核人員在執行稽核工作時,對於之前自己參與的業務或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案件沒有進行回避,仍然參與相關的稽核工作。 4. 接受銀行員工或客戶的不當款待、贈禮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範例:內部稽核人員接受銀行員工的賄賂以便在稽核報告中瞞過其不法行為。 5. 不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的查核事項,或者不提供相關資料。 範例:內部稽核人員拒絕提供主管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違反了主管機關的指示。 6. 其他違反法令或由主管機關規定的行為不得執行。 範例:內部稽核人員進行違反法令規定的操作,例如提供虛假報告或隱瞞重要資訊。 參考資料: -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F=19500260903D1&K=51D0010122517-109).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72&parentpath=0,8).

  • 名詞
  • 誠實信用原則名詞
  • 法令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揭露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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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銀行之營運活動、財務報導及相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