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銀行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底稿,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程進行評估,以判斷現行規定、程序是否已具有適當之內部控制,管理單位與營業單位是否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執行內部控制之效益是否合理等,隨時提出改進意見。 二、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自行查核之執行情形。 三、擬定年度稽核計畫,並依各單位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訂定對各單位之查核計畫。 銀行應先督促各單位辦理自行查核,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之自行查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 (理) 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及遵守法令主管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
依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7條的規定,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以下事項: 1. 銀行應規劃內部稽核的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底稿。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底稿的內容應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各項規定和業務流程,判斷現行規定和程序是否具有適當的內部控制,並評估管理單位和營業單位是否切實執行內部控制以及執行內部控制的效益是否合理。內部稽核單位隨時應提出改進意見。 2. 內部稽核單位應訂定自行查核的內容和程序,並監督各單位執行自行查核的情形。 3. 內部稽核單位應制定年度稽核計畫,並根據各單位業務風險特性和內部稽核的執行情況,制定對各單位的查核計畫。 銀行應先督促各單位進行自行查核,然後內部稽核單位將覆核各單位的自行查核報告,並將內部稽核單位發現的內部控制缺失和異常情況的改善情況一併提交給董(理)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和法令遵從主管,以作為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並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的依據。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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