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應揭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 二、營業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 (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 、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8條,銀行辦理一般查核時,其內部稽核報告應揭露以下項目: 1. 查核範圍 2. 綜合評述 3. 財務狀況 4. 資本適足性 5. 經營績效 6. 資產品質 7. 法令遵循 8. 內部控制 9. 利害關係人交易 10. 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 11. 客戶資料保密管理 12. 資訊管理 13. 員工保密教育 14. 自行查核辦理情形 此外,報告還應評估這些項目。 這些揭露內容的目的是提供有關銀行內部稽核的相關資訊,以便管理者和利害關係人了解銀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情況。 參考資料: 1.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8條。 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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