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單位對國內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對各種作業中心及國外營業單位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對國外辦事處之查核方式可以表報稽核替代或彈性調整實地查核頻率。 銀行內部稽核單位應將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第一項之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根據你提供的資訊,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了內部稽核單位對各個單位的查核頻率以及保存資料的期限。根據該條款,內部稽核單位對國內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一般查核和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則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專案查核。對各種作業中心和國外營業單位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一般查核,對國外辦事處的查核可以使用表報稽核替代或彈性調整實地查核的頻率。 此外,銀行內部稽核單位應將遵守法令主管制度的執行情形納入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的範疇中進行評估。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和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存至少五年。 以上解釋根據資料給出的內容進行了推斷與解釋。這些解釋僅作參考,並需要參考具體法律法規進一步確認解釋的準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