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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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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單位之稽核人員、領隊稽核人員及正副主管均應分別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領隊稽核研習班及稽核主管研習班一期次以上,其中新任稽核人員並應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或金融控股公司或稽核人員所屬銀行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 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銀行應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1條的規定,內部稽核人員、領隊稽核人員及正副主管均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的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領隊稽核研習班及稽核主管研習班,至少參加一期次以上。新任稽核人員還需要通過前述訓練機構的考試並取得結業證書。 此外,內部稽核人員每年還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或金融控股公司或稽核人員所屬銀行自行舉辦的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訓練時數至少達到30小時。 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的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應達訓練時數的二分之一。 銀行還應自行制定查核訓練計畫,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舉例來說,可以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舉辦的稽核人員研習班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自行舉辦的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班。此外,銀行應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和需求,制定適合的查核訓練計畫,以確保內部稽核人員持續接受適當的訓練。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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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領隊稽核人員及正副主管均應分別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