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符合本辦法規定,該等確認文件及紀錄應建立專卷留存備查。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2條規定,銀行在進行內部稽核時,應確認稽核人員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資格條件。銀行應建立相關的確認文件和紀錄,並將其備份存檔,以便查詢。這意味著銀行必須確認內部稽核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並妥善保留相關文件和紀錄作為稽核作業的參考依據。 舉例來說,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一家銀行在進行內部稽核時,發現某位稽核人員的資格未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例如他缺少必要的專業證照或相關經驗。銀行應該對這位稽核人員進行確認,並將確認文件和紀錄保存在專門的卷宗內,以便後續的查詢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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