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銀行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銀行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銀行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或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或遵守法令事項自行評估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各銀行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辦理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前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留存五年。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3條,銀行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以加強其內部牽制,以防止弊端的發生。該條規定了銀行在營業、財務保管和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並且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然而,若已經進行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或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已經辦理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經辦理了一般業務檢查或符合法令事項的自行評估,該月則可以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根據上述條文,辦理自行查核的銀行單位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來執行查核工作,並事先保密。此外,自行查核報告應該作成工作底稿,並至少留存五年,以便後續的查驗。 以上資訊來自於《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08年6月修正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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