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應於就任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擔任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實際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者。二、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三、取得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舉辦之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考試合格證書,測驗內容應比照前款研習與考試內容。 國外營業單位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得參加國外專業機構舉辦之稽核專業訓練,或取得國外類似測驗證書,以取代第一項所列條件。 首次擔任銀行國內營業單位之經理,除應符合第一項之規定外,其中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者,並應於半年內參與內部稽核單位之查核實習四次以上,每次查核項目至少乙項,查核實習累計應至少查核四項以上,並應撰寫實習查核心得報告,呈報總稽核核可後,由總稽核出具證明書併同留卷備查。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業完成外國銀行對該分行要求之內部稽核所提供之訓練者,如其訓練課程有不低於第一項之條件,得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外國銀行於本辦法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14 日修正發布時已設立在台分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應自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14 日修正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具備第一項之資格或完成前項之訓練。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4條,銀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在就任前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曾擔任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實際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 2.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3.取得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舉辦之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考試合格證書。 同樣地,國外營業單位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可以參加國外專業機構舉辦的稽核專業訓練,或取得國外類似測驗證書,以取代前述條件。 首次擔任銀行國內營業單位經理的人除符合上述條件外,如果符合第二條或第三條的條件,還需要在半年內至少參與內部稽核單位的查核實習四次以上,每次查核項目至少一項,累計查核項目至少四項以上,並需要撰寫實習查核心得報告,報經總稽核核可後,由總稽核出具證明書並保留備查。 至於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如果已完成外國銀行內部稽核所提供的訓練且訓練課程條件不低於本條的要求,則可以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對於已於本辦法生效之日設立在台分行且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的外國銀行,在一年內應具備第一條的資格或完成前述訓練。 參考資料: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7年12月15日).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60031 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7年9月8日). 金融管理局函令第1060002300號.https://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622&parentpath=0%2C4&mcustomize=law_view.jsp&lawsn=6256&lawname=%E9%8A%80%E8%A1%8C%E5%85%A7%E9%83%A8%E6%8E%A7%E5%88%B6%E5%8F%8A%E7%A8%BD%E6%A0%B8%E5%88%B6%E5%BA%A6%E5%AF%A6%E6%96%BD%E8%BE%A6%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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