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銀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銀行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銀行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銀行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不適用之。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5條的規定,當銀行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進行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查核。這包括對銀行申報主管機關的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的情況、備抵呆帳提列政策的妥適性等方面提供意見。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會計師的查核費用由銀行與會計師自行協商,並由銀行負擔這些費用。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被主管機關依法接管的銀行,這項規定不適用。 參考資料: -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金管會法規公告網)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