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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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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銀行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銀行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銀行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6 條,主管機關有權邀集銀行及其委託之會計師討論委託查核相關事宜。如果主管機關發現銀行委託的會計師在執行查核工作上不足以勝任,主管機關有權要求銀行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進行查核工作。 參考資料: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6 條 (最新修訂日期不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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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6 條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銀行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