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銀行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銀行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銀行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依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6 條,主管機關有權邀集銀行及其委託之會計師討論委託查核相關事宜。如果主管機關發現銀行委託的會計師在執行查核工作上不足以勝任,主管機關有權要求銀行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進行查核工作。 參考資料: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6 條 (最新修訂日期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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