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公司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銀行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銀行依第三十四條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銀行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9條的規定,銀行應在其內部控制制度中明確規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該辦法或公司所訂的內部控制制度時應該受到的處罰。同時,銀行也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違反第16條的規定,如果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情況,應在發現之日起的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另外,當銀行根據第34條的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的基本資料時,應檢查他們是否符合第20條和第21條的規定,如果發現違反規定的情況,應在兩個月內改善,如果超過期限仍未改善,銀行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2013年最新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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