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為符合法令之遵循,應指定一隸屬於董 (理) 事會或總經理之總行管理單位,負責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 (理)事會及監察人 (監事) 報告。 銀行總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應指派人員擔任遵守法令主管,負責執行法令遵循事宜。 前項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名單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銀行應指定一個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的管理單位,負責規劃、管理和執行法律法規的遵從,並指派一位高階主管擔任總機構的法律法規遵守主管,負責綜合執行法律法規遵從事務。這些單位應該每半年向董事會和監察人報告法律法規遵從情況。 此外,銀行的總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和其他管理單位還應該指派人員擔任法律法規遵從主管,負責執行相關事務。 根據該條規定,總機構的法律法規遵從主管名單應該通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給主管機關備查。 範例:一家銀行根據該條規定,指定了一個由董事會負責遵守法律法規制度的管理單位,並指派了一位高階主管擔任總機構的法律法規遵從主管。這位法律法規遵從主管每半年向董事會和監察人報告該行的法律法規遵從情況。此外,銀行還指派了一些人員擔任法律法規遵從主管,分別負責總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和其他管理單位的法律法規遵從事務。這些主管的名單透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給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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