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 (理) 事會通過,如有董 (理) 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銀行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 (理) 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 (監事) ;修正時,亦同。 銀行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銀行的內部控制制度必須經由董事會通過。如果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銀行應將這些異議意見連同董事會通過的內部控制制度一起提交給監察人(或監事),修正時也是如此。如果銀行有獨立董事,根據前述規定,當將內部控制制度提交給董事會討論時,銀行應充分考慮各獨立董事的意見,並將他們的明確同意或反對意見以及反對理由記錄在董事會的紀錄中。 這意味著銀行在制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時,必須經過董事會的通過,並且任何對該制度表示異議的董事都必須有相關的紀錄或書面聲明。此外,如果銀行有獨立董事,其意見必須被充分考慮並紀錄下來。這項規定旨在確保銀行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或修正過程是透明且符合合理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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