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風險管理機制、內部稽核制度、以及自行查核制度,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銀行應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風險管理機制、內部稽核制度、以及自行查核制度,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根據該條款,銀行需要制定相應的法令遵循制度,以確保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運作得當。另外,銀行也需要建立內部稽核制度,進行內部稽核,並進行自行查核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運作。這樣可以幫助銀行確保其操作符合相關規定,並降低風險程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