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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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到期前中途解約者,應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如未能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者,經存款銀行同意後亦得受理。中途解約應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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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現行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第 4 條規定,定期存款到期前中途解約者應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如未能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者,經存款銀行同意後亦得受理。中途解約時應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一位定期存款的客戶希望在到期前中途解約,他必須在七天之前通知存款銀行。如果未能在七天之前通知存款銀行,但得到存款銀行同意,中途解約仍然可以進行。解約時應當將存款的全部金額一次性結清。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http://law.fsc.gov.tw/law/PublishData_Detail.aspx?NodeID=350&Index=0&CaseStyle=1&URL=31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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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