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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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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到期前中途解約者,應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如未能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者,經存款銀行同意後亦得受理。中途解約應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現行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第 4 條規定,定期存款到期前中途解約者應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如未能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者,經存款銀行同意後亦得受理。中途解約時應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一位定期存款的客戶希望在到期前中途解約,他必須在七天之前通知存款銀行。如果未能在七天之前通知存款銀行,但得到存款銀行同意,中途解約仍然可以進行。解約時應當將存款的全部金額一次性結清。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http://law.fsc.gov.tw/law/PublishData_Detail.aspx?NodeID=350&Index=0&CaseStyle=1&URL=31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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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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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第 4 條規定:「定期存款到期前中途解約者,應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如未能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者,經存款銀行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