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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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期存款中途解約者,得採存款銀行「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依單利,按其實際存款期間牌告利率八折計息,或由銀行與存戶依公平原則約定之。
- 2.前項牌告利率,以存入當日之牌告利率為準,但採「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存款銀行牌告利率調整,應同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第 5 條: 1. 根據該條款,定期存款中途解約的存戶可以選擇採用存款銀行所公布的「牌告利率固定計息」方式計算利息,利率為單利,按照實際存款期間牌告利率的八折計算,或者銀行與存戶可以依公平原則約定其他利率。 參考資料: - 金融行政暨內政部公告之「金融機構牌告利率」 2. 在前項所提到的牌告利率中,以存入當日公布的牌告利率為基準。然而,對於採用「牌告利率機動計息」的存款來說,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果存款銀行對牌告利率進行調整,則利息計算應同時按照新的牌告利率進行分段計息。 參考資料: - 金融機構牌告利率調整公告 範例:假設某銀行在存款戶存款時公告的定期存款一年期利率是4%,存款人存入了10萬元。根據上述條文,如果存戶選擇中途解約,則可以採用牌告利率固定計息的方式計算利息。如果實際存款期間為6個月,則利率按照牌告利率的八折,即3.2%計算。因此,存戶中途解約時可獲得的利息為10萬元 x 3.2% x 0.5 = 1,600 元。 備註:本回答所提供的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為確保準確性,請參考最新的法規和相關文件。
- 公平原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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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