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金融機構對於違約金之計算方式,除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外,於契約中並應以紅色或粗黑字體標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2條第2項之規定,金融機構對於定期存款質借與中途解約的契約中,應該明確地告知消費者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並以紅色或粗黑字體標示。這意味著金融機構在契約中應該清楚地註明違約金如何計算,並且以特殊的方式突顯出來,以提醒消費者注意。這樣做有助於消費者充分了解契約中的違約金條款,並能夠在需要時做出知情的決策。 參考資料: - 消費者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1
- 消費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