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是根據銀行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二項所制定的。根據本條文,外國銀行在台灣設立分行或代表人辦事處,需遵守這項辦法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具體的設立及管理規範可以參考銀行法和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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