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申請遷移分行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遷移之理由。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
根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外國銀行若要申請遷移分行,需要提交申請書,其中應詳述以下事項,並向主管機關提出核准申請: 一、遷移的理由。 二、對原有客戶的權利義務處理方法,包括提供其他替代服務的方式。 三、新的營業地點的營業計畫。 例子:假設某外國銀行計畫遷移其在台灣的分行,該銀行需向主管機關提交一份申請書,詳述遷移的原因,如可能的增長潛力、更適合的地理位置等;同時,該銀行也需說明將如何處理原有客戶的權利義務,例如提供適當的替代服務,以確保客戶的權益不受損害;最後,該銀行還需提供一份新的營業計畫,包括該分行的營運策略、業務範疇等等。這些資料將有助於主管機關評估該遷移申請是否合適並予以核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