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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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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申請裁撤分行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准: 一、裁撤之理由。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董事會對於申請裁撤在我國境內分行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1條,外國銀行如欲申請撤銷分行,需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1. 撤銷原因。 2. 如何處理原有客戶的權利義務或提供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3. 董事會對於申請撤銷分行的決議錄或相關文件的認證書。 相關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涉及到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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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外國銀行申請裁撤分行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裁撤之理由。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