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申請裁撤分行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裁撤之理由。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董事會對於申請裁撤在我國境內分行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
根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1條,外國銀行如欲申請撤銷分行,需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1. 撤銷原因。 2. 如何處理原有客戶的權利義務或提供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3. 董事會對於申請撤銷分行的決議錄或相關文件的認證書。 相關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涉及到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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