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2條: 1. 外國銀行如果經核准遷移分行,需要在核准後的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並開始營業。如果在屆期時未開始營業,則應廢止核准。同樣地,如果外國銀行要裁撤分行,也需要在相同的期限內繳銷營業執照並停止營業。 2. 外國銀行遷移或裁撤分行前,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以供其查驗。 以上解釋根據最新的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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