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需要申請經營的業務項目必須經由主管機關核准。已經核准經營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必須在營業執照上明確列明才能開展業務。根據這條規定,主管機關會對外國銀行分行的業務範圍進行審核,並在核准後將該業務項目明確列在營業執照上。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外國銀行分行的業務活動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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