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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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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辦理收受自然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存款業務,其總歸戶數合計超過五百戶,且收受自然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存款餘額合計數超過收受新臺幣存款總餘額百分之一者,新臺幣存款總餘額與新臺幣放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9-2條,外國銀行分行可以辦理收受自然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存款業務。如果其總歸戶數合計超過五百戶,且收受自然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存款餘額合計數超過收受新台幣存款總餘額的百分之一,則新台幣存款總餘額與新台幣放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根據資料中所提到的參考資料,目前我無法找到具體和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9-2條有直接關聯的範例。

  • 自然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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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9-2 條規定:「外國銀行分行辦理收受自然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存款業務,其總歸戶數合計超過五百戶,且收受自然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