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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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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盈餘之匯出,應經會計師查簽證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依中央銀行訂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外國銀行分行如果要匯出盈餘,需先請會計師進行查核並簽證,然後向主管機關申報。在申報後,根據中央銀行訂定的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手續。 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中央銀行相關的法令、規定和指引文件,如《中央銀行法》、《外匯管理條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以最新的法令為主,以確保提供的資訊是最準確和最新的。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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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外國銀行分行盈餘之匯出,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依中央銀行訂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