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分行盈餘之匯出,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依中央銀行訂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外國銀行分行如果要匯出盈餘,需先請會計師進行查核並簽證,然後向主管機關申報。在申報後,根據中央銀行訂定的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手續。 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中央銀行相關的法令、規定和指引文件,如《中央銀行法》、《外匯管理條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以最新的法令為主,以確保提供的資訊是最準確和最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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