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命外國銀行分行提出其總行之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報告或資料。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外國銀行分行提供其總行業務或財務狀況的報告或資料。根據這項規定,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外國銀行分行向其提交與總行業務或財務狀況相關的報告或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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