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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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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銀行申請在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應檢送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七款及下列書表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准: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 二、可行性分析,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擬前來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營運策略考量,包括總行營運策略及對我國、鄰近國家有關政治、經貿、金融情勢之比較。 (二)對我國法律、稅制、銀行法規、銀行體糸之瞭解。 (三)在我國之利基及可行性評估,包括在我國潛在競爭者之分析、母國與我國之雙邊貿易、相互投資及商機,以及與我國之往來銀行、客戶及其往來內容。 三、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包括最近三年內是否有違規、弊案或受處分等情事之說明。 四、擬指派擔任在我國之代表人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其在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文件。 六、董事會對於申請核准在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 七、申請前一年於世界資本或資產排名屬一千名以外者,應提出前三曆年度與我國銀行及企業往來金額統計表。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2. 2.前項有關書表之認證書,應經該銀行母國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予以認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規定,外國銀行申請在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 申請書:根據附件六的格式填寫。 2. 可行性分析:內容應該包括評估擬在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營運策略,包括總行的營運策略以及對我國和鄰近國家的政治、經濟、金融情勢的比較。還應對我國的法律、稅制、銀行法規和銀行體制有一定的了解。該分析還應評估在我國的利基和可行性,包括對我國潛在競爭者的分析、母國與我國的雙邊貿易、相互投資和商機,以及與我國相關的銀行、客戶和業務來往情況。 3. 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要說明最近三年內是否存在違規、不良行為或受處分等情況。 4. 擬指派在我國的代表人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5. 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文件。 6. 董事會關於申請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決議錄或類似文件的認證書。 7. 如果申請的銀行在前一年的全球資本或資產排名中排名不在前一千名以內,則應提交與我國銀行和企業往來金額相關的統計表,包括前三個財政年度的數據。 8. 其他由主管機關要求提交的資料或文件。 此外,有關書表的認證書應由該銀行所在國的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進行認證。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外國銀行業務與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外國銀行申請在台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時,需要提交申請書、可行性分析報告、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報告等文件。例如,如果一家美國銀行要在台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該銀行需要提交由美國公證人認證過的申請書、可行性分析報告、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報告等文件。這些文件應該包括該銀行在台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營運策略、對台灣法律和銀行法規的了解、對台灣市場的分析、與台灣公司的合作情況等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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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外國銀行申請在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應檢送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七款及下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