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規定,外國銀行申請在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 申請書:根據附件六的格式填寫。 2. 可行性分析:內容應該包括評估擬在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營運策略,包括總行的營運策略以及對我國和鄰近國家的政治、經濟、金融情勢的比較。還應對我國的法律、稅制、銀行法規和銀行體制有一定的了解。該分析還應評估在我國的利基和可行性,包括對我國潛在競爭者的分析、母國與我國的雙邊貿易、相互投資和商機,以及與我國相關的銀行、客戶和業務來往情況。 3. 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要說明最近三年內是否存在違規、不良行為或受處分等情況。 4. 擬指派在我國的代表人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5. 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文件。 6. 董事會關於申請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決議錄或類似文件的認證書。 7. 如果申請的銀行在前一年的全球資本或資產排名中排名不在前一千名以內,則應提交與我國銀行和企業往來金額相關的統計表,包括前三個財政年度的數據。 8. 其他由主管機關要求提交的資料或文件。 此外,有關書表的認證書應由該銀行所在國的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進行認證。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外國銀行業務與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外國銀行申請在台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時,需要提交申請書、可行性分析報告、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報告等文件。例如,如果一家美國銀行要在台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該銀行需要提交由美國公證人認證過的申請書、可行性分析報告、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報告等文件。這些文件應該包括該銀行在台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營運策略、對台灣法律和銀行法規的了解、對台灣市場的分析、與台灣公司的合作情況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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