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外國銀行申請在我國設立分行時,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文件和書表並申請許可。這些文件和書表包括申請書、可行性分析、銀行基本資料、前一年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在我國設立分行的文件、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對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性的證明文件、總行提供我國境內分行流動性和財務支援的承諾內容、擬指派擔任分行經理的履歷和相關證明文件、分行的營業計畫書,董事會關於在我國設立分行的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執業會計師簽證之有關銀行資本和風險性資產比率的認證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出具的委託書、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認證書、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由母國主管機關核發的銀行許可證照的認證書、章程認證書、指定代表所簽發的授權書認證書、前一年世界資本或資產排名不在前五百名以內的銀行需要提供前三年和我國銀行和企業的往來金額統計表、指定代表的聲明書,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資料或文件。 這些文件和書表需要由該銀行母國的公證人或是我國駐外領務人員進行認證。 例子: 根據該法條第2項的要求,如果一家外國銀行希望在台灣設立分行,該銀行必須提交可行性分析,分析銀行在台灣設立分行的營運策略,並考慮與台灣及鄰近國家在政治、經貿和金融方面的關係。該分析還應評估在台灣的市場潛力、競爭對手、與台灣的商機和客戶關係等。並且需要提交包括營業範圍和專業特性、過去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在內的銀行基本資料。這些文件被要求由銀行的母國公證人或台灣的駐外領事館人員進行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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