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外國銀行在台灣設立的所有分行,其淨值必須不低於主管機關所規定的最低營業所用資金的三分之二。如果淨值不足,該銀行的指定代表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符合上述情況的銀行在限期內匯入資金,以補足其最低營業所用資金的不足。 範例: 根據金管局的相關規定,外國銀行A在台灣設立了分行,該分行的淨值為500萬台幣。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該分行的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需為1,500萬台幣(500萬 x 3)。因此,該分行的淨值不足以滿足最低營業所用資金的要求,它的指定代表應該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按照主管機關的指示在限期內匯入資金以補足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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