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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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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銀行申請增設分行者,應檢送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及下列書表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總行及在我國所有分行之守法性及穩健性自我評估分析。 二、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其在我國增設分行及證明其財務業務健全之文件。 三、自前次申請設立分行後之業務經營及重大事件之說明。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2. 2.前項有關書表之認證書,應經該銀行母國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予以認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8條,外國銀行欲申請增設分行時,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以下文件及書表的申請: 1. 總行及所有分行的守法性及穩健性自我評估分析資料。 2. 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在我國增設分行及證明財務業務健全的文件。 3. 自上次申請設立分行以來的業務經營情況及重大事件的說明。 4.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資料或文件。 此外,有關書表的認證書應由該銀行母國的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進行認證。 參考資料: 1.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8條。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相關法規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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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外國銀行申請增設分行者,應檢送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及下列書表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