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8條,外國銀行欲申請增設分行時,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以下文件及書表的申請: 1. 總行及所有分行的守法性及穩健性自我評估分析資料。 2. 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在我國增設分行及證明財務業務健全的文件。 3. 自上次申請設立分行以來的業務經營情況及重大事件的說明。 4.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資料或文件。 此外,有關書表的認證書應由該銀行母國的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進行認證。 參考資料: 1.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8條。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相關法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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