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外國銀行想要設立代表人辦事處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規紀錄。 2. 在申請前一年,在全球銀行的資本或資產排名在前一千名以內,或過去三年與台灣的銀行及企業往來總額超過三億美元。不過,如果外國銀行所在的國家與台灣在經貿方面簽訂了特殊協定,可以根據協定的規定來考量。 3. 外國銀行必須具有卓越的信用和健全的財務狀況,而且必須經過其所在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同意來台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同一外國銀行只能設立一家代表人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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