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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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因業務推展需要與非金融業合作時,應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明定合作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二、合作對象應配合銀行作業安全及風險管理之要求。 三、客戶之資金移轉交易資訊應統由銀行控管。 四、銀行不得將發行現金儲值卡所預先收取之款項一部或全部,移轉予非金融業。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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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銀行在與非金融業合作時,有以下各項要求: 1. 雙方應明確約定彼此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2. 合作對象應配合銀行的作業安全和風險管理要求。 3. 客戶的資金移轉交易資訊應由銀行控管。 4. 銀行不得將預先收取的現金儲值卡款項全部或部分轉移給非金融業。 5. 其他由主管機關所規定的事項。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上述法條強調了銀行在與非金融業合作發行現金儲值卡時的相關要求。例如,合作雙方必須明確約定彼此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以確保業務順利進行。此外,合作對象也需要遵守銀行的作業安全和風險管理要求,以確保系統和資金的安全性。銀行也有責任控管客戶的資金移轉交易資訊,以防止不當使用或濫用資金。此外,銀行在發行現金儲值卡時不得將預先收取的款項轉移到非金融業。這些要求旨在保護消費者和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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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