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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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採線上即時交易方式者,應保存持卡人交易帳款明細資料,並至少保存五年,供帳務查核與勾稽使用。 前項明細資料應充分揭露交易日期、使用卡號、交易項目、交易金額、交易設備代號及幣別等項目。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採非線上即時交易方式,除銀行承諾負責持卡人之損失外,應保存因交易所產生之紀錄,及對持卡人交易帳款明細資料,並至少保存五年,供帳務查核與勾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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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採線上即時交易方式時,應保存持卡人交易帳款明細資料,並至少保存五年,以供帳務查核與勾稽使用。這些明細資料應包括交易日期、使用卡號、交易項目、交易金額、交易設備代號及幣別等項目。 而當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採非線上即時交易方式時,除了銀行要承諾負責持卡人的損失外,銀行還應保存因交易所產生之紀錄,並保存持卡人的交易帳款明細資料,同樣需保存至少五年,以供帳務查核與勾稽使用。 參考資料: 檢察機關調查之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 核與名詞
- 勾稽名詞
- 揭露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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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