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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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銀行包括本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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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所謂的銀行包括本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以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這表示只有這些機構才能發行現金儲值卡。以下是一個與這條法規相關的範例: 舉例如:一家在台灣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想要發行自己的現金儲值卡,依據這條法規,該銀行是有資格進行這項業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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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