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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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現金儲值卡,謂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持卡人得以所儲存金錢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交換貨物或勞務,作為多用途之支付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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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現金儲值卡是指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持卡人可以使用所儲存的金錢價值來交換貨物或勞務,作為多用途的支付工具。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制定的《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根據這項法規,現金儲值卡是一種由銀行發行的卡片,可以儲存特定金額的錢,並且可以用來進行各種消費交易。持卡人可以在特約商店或提供勞務的機構使用這張卡片進行支付,相當於使用現金支付。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有一家銀行發行了一張現金儲值卡,卡片上儲存了1000元的金錢價值,持卡人可以用這1000元來購買商品或享受服務,就像使用現金一樣。持卡人只需將卡片交給商家刷卡,商家就可以從持卡人的現金儲值卡中扣除相應的金額。這樣,持卡人就可以方便地完成交易,而不需要攜帶大量現金。 所以,根據這項法規,銀行發行的現金儲值卡具有儲存金錢價值和多用途支付的功能。它提供了一種方便和安全的支付方式,同時也受到相應的監管和管理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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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