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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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所儲存金錢價值之方式,得採重覆加值式或拋棄式。前項所稱重覆加值式,謂持卡人得重覆透過轉帳或支付相當金錢予發卡人方式,以增加卡片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所稱拋棄式,謂持卡人無法重覆透過轉帳或支付相當金錢予發卡人方式,增加卡片所儲存之金錢價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中的法律規定,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可以採取重覆加值式或拋棄式的方式存儲金錢價值。所謂重覆加值式是指持卡人可以通過轉帳或支付相應金錢給發卡銀行,來增加卡片中儲存的金錢價值。而所謂拋棄式是指持卡人無法通過重覆的轉帳或支付方式,來增加卡片中儲存的金錢價值。 根據《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解釋,現金儲值卡的充值方式可以分為重覆加值式和拋棄式。重覆加值式允許持卡人通過多次轉帳或支付金錢給發卡銀行,以增加卡片內儲存的金錢價值。而拋棄式則不允許持卡人重複地通過轉帳或支付金錢給發卡銀行,以增加卡片內儲存的金錢價值。 例如,在重覆加值式中,持卡人可以使用網路轉帳或行動支付等方式,將金錢轉入他們的現金儲值卡,並多次進行此操作以增加卡片內的金錢價值。而在拋棄式中,持卡人可能只能一次性地將金錢轉入卡片,且不能再進行後續的轉帳或支付以增加金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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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