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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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發行現金儲值卡: 一、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不符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者。 二、備抵呆帳提列不足及申請前一季逾放比率高於全體金融機構逾放比率平均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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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以下情形之一,銀行不得申請發行現金儲值卡: 一、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不符合銀行法第44條的規定。 根據銀行法第44條,銀行的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應該符合法規要求。這表示銀行的風險性資產(如貸款等)相對於其自有資本的比例應該在合理的範圍內。如果銀行的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不符合銀行法的規定,則該銀行不得申請發行現金儲值卡。 二、備抵呆帳提列不足及申請前一季逾放比率高於全體金融機構逾放比率平均數者。 這一部分規定涉及到銀行的備抵呆帳提列和逾放比率。備抵呆帳提列是指銀行為應對可能的損失而設立的基金,用於彌補可能出現的呆帳。逾放比率是指銀行的逾期放款與總放款的比例。如果銀行的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或申請前一季的逾放比率高於全體金融機構逾放比率的平均數,則該銀行不得申請發行現金儲值卡。 以上資料參考至《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由金管會銀行局於110年11月12日公布的公告網址: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3&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2111220008&aplistdn=ou=data,ou=v4,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l=fsc,c=tw&dtable=News。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4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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