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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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第9條,金融機構若申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則視為該許可同時符合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或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之核准。此條規定了金融機構在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時需要遵循的許可程序,同时也強調了該許可的相關法律要求。 根據這條條文,在申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時,并沒有明確規定機構數目的限制,也就是說金融機構可以同時申請投資多家外國特殊目的公司。儘管該條文沒有進一步詳細說明核准程序以及相關要求,但可以推論出該部分的具體規定必須根據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或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進行,這些法令應該會規定核准的詳細程序和要求。 針對這個問題,目前缺乏相關具體的參考資料或案例直接與此條文關聯,因此不能提供特定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銀行法法規
- 票券金融管理法法規
- 保險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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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