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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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條之申請或申報文件如有外文者,應另備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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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第8條的規定,如果申請或申報文件中包含外文內容,必須另外準備中文的譯本。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相關文件的內容能夠被相關單位正確理解和審核。一個範例可以是當一家金融機構想要在台灣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並提交了一份包含外文內容的文件,根據這條規定,他們需要準備一份相應的中文譯本,以便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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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