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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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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其發起人應檢送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說明設立地區相關設立之法律規定及證券持有人權益之保護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第6條,外國特殊目的公司的發起人在申請設立時,需提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說明設立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保護證券持有人權益的規定,并向主管機關申報。根據此條文的規定,外國特殊目的公司的發起人需要提供具體的法律意見書和相關文件,說明設立地區的法律規定和證券持有人的權益保護措施。這樣可以確保在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時,符合當地的法律要求並保護相關利益方的權益。

  • 法律意見書名詞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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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第 6 條規定:「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其發起人應檢送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說明設立地區相關設立之法律規定及證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