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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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第6條,外國特殊目的公司的發起人在申請設立時,需提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說明設立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保護證券持有人權益的規定,并向主管機關申報。根據此條文的規定,外國特殊目的公司的發起人需要提供具體的法律意見書和相關文件,說明設立地區的法律規定和證券持有人的權益保護措施。這樣可以確保在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時,符合當地的法律要求並保護相關利益方的權益。
- 法律意見書名詞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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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