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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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第7條,當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依外國法律發行證券時,應附上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證明已遵循該地區相關的發行法令,並向主管機關申報。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外國特殊目的公司在發行證券時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以保護投資人的權益。根據最新資料,一個與此有關的範例是當一家外國特殊目的公司計劃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證券時,需向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申報,同時提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證明該公司已遵守相關的發行法規。
- 法令名詞
- 法律意見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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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